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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星副教授发文谈云南李云案
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整治旅游市场顽疾要敢于依法及时亮剑


2018-06-15


□王天星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根据法院发布的案情,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提供导游服务时,采取辱骂、威胁、不发放房卡、换乘其他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到定点商家购买商品,参加“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

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违法犯罪人员,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构建旅游市场现代治理体系,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广大旅游者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众所周知,安心出游、自主购物,既是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广大旅游者的法定权利,也是刑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不容侵犯。唯有让旅游者安心出行、自主消费,才能收获、体验、享受旅途中的愉悦与幸福,旅游业才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遗憾的是,一直以来,部分地区旅游市场秩序严重失范,强迫购物、欺骗游客等行为屡禁不止,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成为部分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谋取利益的不二法门;旅游市场“黑店”“黑社”“黑车”等问题依然屡屡出现,频频曝光,不仅有“天价鱼”“天价虾”,甚至出现公然辱骂殴打游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三黑”不除,游客难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必须要来一场彻底的市场整治。

对此,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坚决打击,持续整治,先后推出“春季行动”“暑期整顿”“秋冬会战”等组合拳。云南地方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将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纳入刑罚惩治范畴,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依法治旅的决心,对于推动2018年全国暑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利剑行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旅游途中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等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治不止,固然有经济利益的诱因,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也是重要因素。尽管目前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的处罚均有明确规定,但这些处罚手段仅停留于行政处罚层面,且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有限。这既让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又让监督失职没有成本,不能有效震慑危害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用严刑峻法利剑斩断侵害旅游者权益的黑色链条,成为根治旅游市场顽疾的最优选择。

“法严人思善。”毋庸置疑,严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让侵害旅游者权益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感受到切肤之痛,进而倒逼“多长记性”“不越雷池”。此次云南地方法院的判决和其他相关判决,不仅将强迫游客购物的行为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面对如此严厉的惩处,那些利欲熏心、乐此不疲实施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始作俑者、跟进者还敢铤而走险的话,无异于自掘坟墓,落得个作茧自缚的可悲下场。

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是一场攻坚战,打击“强迫购物”更是难啃的“硬骨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推进旅游法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仅靠旅游执法部门单打独斗是不够的,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一道,依法推进“诉转刑”“行转刑”,对强迫旅游购物等市场顽疾依法及时亮剑,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让广大旅游者出游更安心、更放心、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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